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
“推优”
)是党赋予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
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
。为使
“推优”
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团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中央财经大学关于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
特
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推优”
工作
须
遵循发展党员
的
工作方针
,
坚持
考评、培养和教育并重。通过正确的育人导向和科学合理的考评标准,引导优秀团员青年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团组织
向党
组织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
作为发展对象
。
第
三
条
“推优”
工作
坚持
民主集中
制原则
,严格按照“推优”标准推荐,做到
“公开、公正、公平”
。
第二章
“推优”
对象
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团组织推荐之前,须对“推优”候选人进行考评。
第
五
条
“推优”
候选人须
符合以下条件:
1.
我校
全日制
团员青年;
2.
年龄在18—28周岁之间;
3.
提交入党申请书半年以上
。
在校期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
“推优”
候选人,不能参与考评:
1.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法律处罚的;
2.
有违反校规校纪和团章行为,受到校纪和团纪处分,尚未撤销的;
3.
有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学校各项正常工作和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截止
到“推优”
工作考评时,
必修课和限选课
有不及格科目。
第
三
章
工作机构及时间
第
六
条 学校成立
“推优”工作评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
“推优”
工作。委员会由校团委书记任主任,成员由
校团委副书记、校团委专职团干部、
院团总支书记组成。
校团委组织部
负责
“推优”考评
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
七
条 各学院
、研究院团总支或直属团支部在委员会的指导下
,
根据学校“推优”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推优”考评细则,报委员会备案;在“推优”过程中,负责本单位“推优”工作的审查和监督,对本单位“推优”考评过程和结果负责,确保本单位的“推优”工作的有效执行。
第
八
条 各学院
、研究院团总支或直属团支部
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确定本单位
“推优”
工作的时间安排,报委员会
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
第四章
推优
考评方法和体系
第
九
条
“推优”工作
采用量化考核与
民主评议
相结合的方式。
“推优”
考评结果由量化考核成绩和评议考核成绩组成。
“推优”
考评成绩
="量化考核成绩×40%+评议考核成绩×60%。
第
十
条 量化考核与评议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
第
十一
条 量化考核从政治思想、学业表现和组织生活三个方面对
“推优”
候选人进行考评
,参照《中央财经大学“推优”入党考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执行。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采用民主评议会议形式进行。
各学院
、研究院
团总支或直属团支部组织召开
“推优”
考核
民主评议
会,对
“推优”
候选人进行评议考核。参会人员由团总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各团支部书记组成。会议对本单位所有
“推优”
候选人进行评议,
最终
确定所有
“推优”
候选人的评议考核成绩。
第
五
章 工作程序
第十
三
条
各团支部
每学年
“推优”
人数不得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25%,其中,新生团支部
一学年“推优”
人数不得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12%。
第十
四
条
“推优”
工作必须遵守以下步骤:
1
.
经团员本人申请和所在团支部委员会资格审查,形成各团支部
“推优”
候选人名单。
2
.
“推优”
候选人参照
本单位
“推优”考评
细则
中的量化考核部分
,填写本单位
“推优”量化考核
评分表的自评部分,将表格和相关
证明
材料提交至所在团支部委员会。
3
.
团支部委员会参照本单位
“推优”考评
细则
中的量化考核部分
,结合
“推优”
候选人的
证明
材料和平时表现,对
“推优”
候选人的量化
考核
评分进行审查,填写本支部所有
“推优”
候选人的团支部委员会审核得分,将表格和依据材料提交至所在团总支
,直属团支部提交至校团委。
4
.
各学院、研究院
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组织召开本单位
“推优”
考核
民主评议
会。会议综合考察所有
“推优”
候选人,
按照标准,确定
相应评议
考核
分数。
5
.
各学院、研究院
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
依据“推优”候选人的量化考核成绩和评议考核成绩,
计算
“推优”考评总
成绩,择优确定
“推优”
对象。
6.
各学院、研究院
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
在本单位范围内对
“
推优
”
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
.
经公示无异议的推优对象
填写
“推优”
表格并由所在团支部审核(被
“推优”
对象所在团支部须填写
“推优”
表格中的相关审核意见并撰写本支部的《
“推优”
决议书》)。
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
对本单位的
“推优”
对象进行审核并填写
“推优”
表格中的相关审核意见,同时撰写本单位的《
“推优”
决议书》。
8
.
各学院、研究院
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
将审查合格的
“推优”
表格(必须经团总支书记、团支部书记签字)和
“推优”
决议书(包括团支部决议书,其中学院
“推优”
决议书应加盖学院党总支公章)
提交至
校团委组织部。
9
.
委员会
于每月第四周组织召开
“推优”
工作审定会议。
参会人员由校团委
书记班子成员,
各学院
、研究院
团总支书记代表
,
各学院
、研究院
团总支副书记代表
,
各学院
、研究院
团支部书记代表以及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会议对各学院提交的
“推优”
对象材料进行审定。
1
0
.
委员会审定通过的
“推优”
对象名单于每月月底进行公示
,
形成最终的
“推优”
名单。
第
六
章 考
评
监督
第十
五
条 委员会对各
学院、研究院团总支或直属团支部“推优”考评
进行抽查,
审查、评议“推优”考评
工作是否遵守程序、合乎规范
、结果合理
。
第十
六
条 委员会负责学校公示异议的受理。在公示期内,团员对
“推优”
程序或结果产生异议的,可向委员会提出异议,委员会启动异议受理程序,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
七
章 附则
第十
七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
十八
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
归
共青团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
。
附件:中央财经大学“推优”入党量化考评指标体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