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学习、工作、生活、治安秩序,规范校内临时商业性活动,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沙河校区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临时商业性活动是指在校区固定商户经营区域之外举办的各类商业性活动的总称(包括带有商业性质的团学外联类活动)。
二、临时商业性活动由沙河校区办公室、保卫处、团委联合管理。团委负责团学外联类临时商业性活动的初审;保卫处负责所有临时商业性活动的安全性审核;沙河校区办公室负责所有临时商业性活动的终审。
三、临时商业性活动注意事项
(一)经学校批准的临时商业性活动,必须在指定时间、地点,按约定内容、形式进行;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场所、资源在校内从事任何形式的临时商业性活动;
(三)未经特别批准,学生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临时商业性经营、营销活动;
(四)凡有利于师生学习、教学、科研、生活等公益性的、临时商业性活动,在不与校内现有合法经营项目相冲突的前提下,原则上均可进行。
其中图书展览类活动,除由正规出版社进行外,任何书店和书商均不可开展;食品饮料类业务活动,必须由厂家进行,要保证食品饮料的质量,需审慎开展;化妆品类业务须知名品牌并审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推介类活动,原则上不允许开展;严禁以讲座名义开展各类临时商业性活动。
(五)所有临时商业性活动原则上都是只展不销;
(六)经过审批的临时商业性活动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活动进行期间申请单位必须全程陪同,维护现场秩序,并监督活动按约定形式进行。
四、临时商业性活动的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好《中央财经大学沙河校区临时商业性活动审批表》(见附件);
(二)主管单位审批;
(三)团委审批;
(三)保卫处审批备案;
(四)沙河校区办公室审批。
五、保卫处要对已经审批的临时商业性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有权清理未经审批或已经审批但未按照约定内容、形式、时点、地点进行的任何临时商业性活动。
六、本规定未包含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沙河校区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