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团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中央财经大学关于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须遵循发展党员的工作方针,坚持考评、培养和教育并重。通过正确的育人导向和科学合理的考评标准,引导优秀团员青年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发展对象。
第三条 “推优”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推优”标准推荐,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推优”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团组织推荐之前,须对“推优”候选人进行考评。
第五条 “推优”候选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我校全日制团员青年;
2. 年龄在18—28周岁之间;
3. 提交入党申请书半年以上;
4.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推优”候选人,不能参与考评:
1.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法律处罚的;
2. 有违反校规校纪和团章行为,受到校纪和团纪处分,尚未撤销的;
3. 有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学校各项正常工作和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截止到“推优”工作考评时,必修课和限选课有不及格科目。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时间
第六条 学校成立“推优”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推优”工作。委员会由校团委书记任主任,成员由校团委副书记、校团委专职团干部、院团总支书记组成。校团委组织部负责“推优”考评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团总支或直属团支部在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学校“推优”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推优”考评细则,报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在“推优”过程中,负责本单位“推优”工作的审查和监督,对本单位“推优”考评过程和结果负责,确保本单位的“推优”工作的有效执行。
第八条 各学院、研究院团总支或直属团支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确定本单位“推优”工作的时间安排,报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执行。每学期“推优”原则上不超过一次,为主要“推优”时间。该学期中如遇特殊情况,向委员会报批后,可补充“推优”一次,补充“推优”人数不得超过主要“推优”时间“推优”人数的50%。
第四章 推优考评方法和体系
第九条 “推优”工作采用量化考核与民主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推优”结果参考量化考核结果,由民主评议考核确定。
第十条 量化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参照《中央财经大学“推优”入党量化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执行。各学院、研究院团总支或直属团支部需根据指标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量化考核加分细则,报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考核采用民主评议会议形式进行。各团支部支委会组织支委会评议会,对本支部“推优”候选人进行排序推荐。参会人员由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团员代表和“推优”候选人组成。支委会评议会须有团总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或组织部学生骨干列席,实行“芮+”计划的新生团支部还须有本支部“芮+”导师列席。各学院、研究院团总支或直属团支部组织召开“推优”考核民主评议会,对经支部委员会排序推荐的“推优”候选人进行评议考核。参会人员由团总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各团支部书记组成。会议对本单位所有“推优”候选人进行评议,参照量化考核成绩和评议结果择优确定“推优”对象。评议决议原则上必须形成差额,如遇特殊情况不足差额的,须在民主评议会前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经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召开民主评议会。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考核注重对学生集体主义意识和个人进步成长两方面进行考察和评价,参照《中央财经大学“推优”入党民主评议考核评价体系》(附件2)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会须由学院、研究院团总支或直属团支部组织召开,不得以支部民主评议或网上评议等形式替代。
第十四条 研究生“推优”可不进行量化考核,以支部民主评议和团总支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择优确定“推优”对象。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团支部每学年“推优”人数不得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20%,其中,新生团支部一学年“推优”人数不得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10%。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步骤:
1.团支部建立团员组织生活记录制度,每名团员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团员组织生活记录卡》(附件3),对本人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及表现予以实时记录,团支部委员会每学期对本支部全体团员的组织生活记录卡进行一次集中认证及反馈。有意愿申请“推优”的团员可在申请时向团支部委员会提出组织生活记录卡认证。
2. 每学期经团员本人申请和所在团支部委员会资格审查,形成各团支部“推优”候选人名单。
3. “推优”候选人参照本单位“推优”考评细则中的量化考核部分,填写本单位“推优”量化考核评分表的自评部分,将自评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团支部委员会。已在组织生活记录卡中记录的项目无需再提交证明材料。新生团员候选人需同时持《中央财经大学新生团员“推优”入党“芮+”导师评定表》(附件4,以下简称《评定表》),与“芮+”导师进行一对一谈话,由“芮+”导师根据其平时表现和谈话情况填写《评定表》,交团支部委员会。
4. 团支部委员会召开民主评议会。“推优”候选人围绕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和民主评议考核评价体系中的内容进行答辩。答辩须有文字记录。答辩结束后,“推优”候选人退席,由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和团员代表结合“推优”候选人的组织生活记录卡和其他证明材料对其量化考核评分进行审查,填写本支部所有“推优”候选人的支委员会审核得分,并根据答辩情况和平时表现核定支委会评议得分。新生“推优”候选人还应根据《评定表》记录情况确定“芮+”导师评定分。
所有参会人员按照“自评审核得分*60%+支委评议得分*40%”的比重(新生团支部“推优”候选人以“自评审核得分*60%+“芮+”导师评定分*25%+支委评议得分*15%”的比重),共同形成关于候选人推荐顺序的统一决议,经参会人员集体签字后,连同各项表格和依据材料提交至所在团总支,直属团支部提交至团委。
5. 各学院、研究院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组织召开本单位“推优”考核民主评议会。各团支部书记按照民主评议考核评价体系对本支部“推优”候选人情况以及支委会评议会情况进行汇报。会议综合考察所有“推优”候选人,按照标准,同时参照支委会民主评议产生的推荐顺序决议,按照合理的差额比例,择优确定“推优”对象。
6. 各学院、研究院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推优”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 经公示无异议的推优对象填写“推优”表格并由所在团支部审核(被“推优”对象所在团支部须填写“推优”表格中的相关审核意见并撰写本支部的《“推优”决议书》)。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对本单位的“推优”对象进行审核并填写“推优”表格中的相关审核意见,同时撰写本单位的《“推优”决议书》。
8. 各学院、研究院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将审查合格的“推优”表格(必须经团总支书记、团支部书记签字)、“推优”决议书(包括团支部决议书和学院“推优”决议书,其中学院“推优”决议书应加盖学院党总支公章)和学院团总支民主评议会会议纪要(附件4)提交至校团委组织部。
9. 委员会于每月第四周组织召开“推优”工作审定会议。参会人员由校团委书记班子成员,各学院、研究院团总支书记代表,各学院、研究院团总支副书记代表,各学院、研究院团支部书记代表以及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会议对各学院提交的“推优”对象材料进行审定。
10.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推优”对象名单于每月月底进行公示,形成最终的“推优”名单。
第六章 考评监督
第十七条 委员会对各学院、研究院团总支或直属团支部“推优”考评进行抽查,审查、评议“推优”考评工作是否遵守程序、合乎规范、结果合理。
第十八条 委员会负责学校公示异议的受理。在公示期内,团员对“推优”程序或结果产生异议的,可向委员会提出异议,委员会启动异议受理程序,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校团字[2015]6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共青团中央财经大学委员。
共青团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1 中央财经大学“推优”入党量化考核指标体系.doc附件2 中央财经大学“推优”入党民主评议考核评价体系.doc附件3 中央财经大学团员组织生活记录卡.doc附件4 中央财经大学团员组织生活记录卡.doc附件5 中央财经大学“推优入党”民主评议会会议纪要.doc